最低价中标给工程建设带来的负面影响

  2020-07-18   |   108人看过

针对大部分建设工程采用最低价中标的招投标评标办法,阐述该评标办法对建设工期、工程质量、费用等方面带来的不利影响,指出工程建设招投标的评标、定标,不能仅以标书作为定标的最终依据,以最低价作为考量指标,可通过咨询公司或多采用综合评估打分法,建立包含企业信用、实力及市场价格行情的数据库,供市场选择,考虑企业的合理利润,优先考虑企业的综合实力,采用合理低价中标方式确定中标方,这样方能激发企业的积极性及创造力,不但利于项目的管理,也能形成行业的健康发展及优质服务。

所谓最低价中标法,简单地说,就是在招标投标时,谁的报价最低,就由谁中标的评标方法。它的好处在于能够最大限度地节约建设资金,使招标人达到最佳的投资效益。特别是有利于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法则,有效遏制建筑市场中的腐败蔓延。同时,它简便易行,使评标工作更加易于操作,大大节约了招标投标过程中人力、物力和财力的耗费。

发展趋势

在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下,“最低价中标”作为一种国际上通行的评标方式,无论在国外的政府采购还是工程建设招标中均得到广泛的运用,成为一种国际惯例。在我国,由于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具有强烈行政色彩的“预算定额”在工程建设领域一直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现行行政型的定额预算控制下的建筑产品定价既不反映价值,也不反映供求关系,使价格的调节供求职能,市场信号传递职能,价格核算职能都弱化或消失了。因此,现行建筑产品价格究竟是高还是低,争论了许多年亦未解决问题。从某些方面看似乎低了,人工定额预算定价只有22元,现行市场价每工已达30元以上;从另一方面看,似乎又高得太多,在鲁布革水电站引水工程国际招标中,**大成建设公司能够以低于标底43%的报价中标,并且完成项目后还有赢利,令许多人感到不可思议。所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的竞争应是十分充分、严峻的,必须使行政型定价向市场形成型价格方向转变,使价格随行就市,通过价格竞争使建设方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同时促使施工企业的全面进步。政府只是利用经济办法进行宏观调控,将国内市场的劳动生产水平、供求关系、产品质量、技术进步、经济效益等作为价格形成的综合参数进行调控。

目前,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计划经济体制渐趋消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建立和完善,政府对建设工程的定价也逐步从预算定额决定形式向“控制量、指导价、竞争费”方向转变,竞争在建筑工程承发包交易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并且越来越激烈与残酷,这就为“最低价中标”的实施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实施“最低价中标”的时机已经成熟。

在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的指引下,经济体制改革将不断深人,市场经济体制日趋完善,各项配套法规日益健全,“最低价中标”的评标方式,必将以其科学性、先进性和旺盛的生命力全面进入建设工程承发包交易领域,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必须为此做好充分准备。以上就是律聊网小编为你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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