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合同未实施如何中止

  2020-07-18   |   208人看过

一、中标合同未实施如何中止(《合同法》有效期限截止:2020年12月31日)

中标后签订合同的,中标人未实施合同的,如果出现)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丧失商业信誉等情形的,可以中止合同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八条 【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九条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二、中标的法律流程

1、中标候选人公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 曰内在指定的招标公告发布媒体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中标候选人不止1个的,应将所有中标候选人一并公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 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 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2、履约能力审査。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 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

3、确定中标人。招标人按照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及公示结果,根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原则确定中标人。

4、发出中标通知书。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5、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的15曰 内应该将项目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提交招标投标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三、最新资讯(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七条 【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二十八条 【行使不安抗辩权】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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