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内容有哪些

  2020-07-18   |   114人看过

发布部门: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哈政发[1989]第1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的管理,鼓励竞争保证工程质量,加快工程建设速度,提高投资效益,维护招标投票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列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商品房生产、城市建设计划的勘察设计、综合开发项目和建筑安装、市政公用、交通运输工程等,均按本办法进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要坚持公正合理、平等竞争的原则,招标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本办法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市建设工程招标投票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投标办)承担具体工作。

第二章招标

第五条招标的建设工程:

(一)勘察设计的综合项目、单体项目和专业项目。

(二)综合开发的小区项目、街坊项目和单体项目。

(三)建筑安装、市政公用、交通运输工程的建设项目、综合单项工程、单项工程和分部工程。

第六条建设工程的招标单位。

(一)一般建筑工程(含勘察设计),为建设单位。

(二)大中型建筑工程(含勘察设计),为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

(三)市政公用、交通运输工程(含勘察设计),为市政公用、交通运输企业的主管部门。

(四)综合开发项目,为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

第七条勘察设计项目的招标单位,必须具有:

(一)计划文件。

(二)设计任务书。

(三)技术经济指标。

(四)建设用地批件。

(五)《技术说明书》

第八条综合开发项目的招标单位,必须具有:

(一)经批准的年度开发建设计划和详细规划。

(二)资金平衡和经济效益测算资料。

(三)具体实施方案。

第九条建筑安装、市政公用、交通运输工程招标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批准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或城市建设计划。

(二)领取了《在哈建设工程项目通知单》和《建设工程审批执照》,并有开户银行出具的建设资金证明。

(三)有经审查合格的设计图纸和工程概、预算。

(四)具备施工条件,材料和设备应保证施工需要。

第十条具备招标条件的单位,应向市招投标办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发布招标广告公开招标或向四个以上具备承包资格和能力的企业或单位发出招标书邀请招标。

第十一条招标单位,未经市招标办同意,不准中途停止招标。

第十二条应实行招标而未招标的建设工程,一律不准设计、开发、施工、银行不予付款。

第三章标底

第十三条勘察设计招标单位编制标底,要以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设计任务书和规划设计为依据,并严格执行下列规定:

(一)按设计范围、深度,图纸内容、份数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确定标价。

(二)以设计工期定额为标准确定设计周期,要求缩短周期的,每缩短一天,按设计费的百分之一增加赶工费。

第十四条综合开发项目招标单位编制标底,要以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各项经济技术指标为依据,并严格执行下列规定:

(一)按各类定额和取费标准,确定标价。

(二)按市政府批准的开发时限、质量要求和配套水平,确定开发周期、质量标准和配套设施。

(三)按开发地域的售价标准,确定开发效益。

第十五条建筑安装、市政公用、交通运输工程施工招标单位编制标底,要以设计文件和工程的技术规范为依据,并严格执行下列规定:

(一)按各类定额和取费标准,确定标价。

(二)以工期定额为标准确定工期,要求缩短工期的,每缩短一天,增加万分之三赶工措施费。

(三)以工程质量合格为标准,要求达到优良工程的,要在标价基础上加千分之五的优质工程费。

第十六条编制的标底,由市招投标办统一组织,按工程资金的来源分别经市建设银行、市财政局审定后,严加封存,不准泄露,不准变动。

第四章投标

第十七条持有本市《营业执照》、《资格证书》或在本市登记的外地施工、开发企业和勘察设计单位,均可参加投标。

第十八条参加投标的单位,应按规定向招标单位报送《投标申请书》,并如实提供下列资料。

(一)《营业执照》、《资格证书》。

(二)现有任务一览表。

(三)近两年承担工程项目的质量评定结果。

第十九条招标单位对申请投标单位进行审查,并报市招投标办审核批准后,确定投标单位,并向投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

第二十条投标单位,要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和规定格式填写投标书,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密封的投标书送交招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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