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车丧命酒友有关照义务须赔偿

  2020-07-18   |   137人看过

近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六师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唐某的朋友单某是兵团农六师某团场的农场主。去年7月11日11时许,单某买了6瓶啤酒,邀请朋友田某、万某、郭某、唐某4人来家里喝酒打牌。住得较远的唐某骑着摩托车应邀而至。

几个朋友边玩边聊十分开心。不一会儿,6瓶啤酒就被喝完了。田某、唐某又去买了24瓶啤酒。当日13时许,郭某、万某先行离开,而田某、唐某继续在单某家喝酒聊天。

当日16时许,唐某骑摩托车回家,途中却不慎撞到了电线杆上。唐某被路人送往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

面对唐某的突然离世,唐某的家人无法接受,一纸诉状将唐某的几名酒友告上了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26万余元。

五家渠垦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预见到过量饮酒会对自身健康及生命安全产生不利后果,所以应控制自己的行为,避免过量饮酒。但唐某疏于对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过量饮酒后又驾驶摩托车上路,致使自己撞到电线杆上死亡。对这一后果的发生,唐某本人应承担主要责任。

同时,唐某的4个朋友也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能预见唐某大量饮酒后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但却未能有效劝阻,也未能采取有效措施护送唐某安全回家。所以具有一定过错,应当对唐某死亡所造成的损失承担次要赔偿责任,以承担损失的15%为宜。故判令单某、万某、郭某、田某4人赔偿唐某亲属各项损失39044.8元,并根据各被告在饮酒过程中所起作用确认赔偿比例,判决单某赔偿赔付款的40%(15617.92元)、田某30%(11713.44元)、郭某、万某各承担15%(5856.72元)。

4人对此判决不服,向兵团农六师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办理该案的法官贾*蓉说,唐某的家属虽无证据证明单某等人存在对唐某劝酒的行为,但单某4人与唐某确实存在相互敬酒的行为。作为共饮者,在唐某过量饮酒后应负有相互关照的义务,且在唐某酒后驾车离开时,应当予以阻止或保证其安全回家。因此,单某等4人应对唐某酒后驾驶摩托车身亡的后果承担一定责任。

声明:法否网站法律法规相关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信息,对本文的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原件和公开信息源。如有建议,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核对处理。意见反馈
法否小程序 微信扫码
法否法律咨询 随时在线咨询
法否律师号 扫码入驻律师
Copyright © 法否网法律咨询丨豫ICP备19038413号-3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豫B2-20200484)河南律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Copyright © 法否网法律咨询 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30号二楼西229室 QQ:2706019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