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父子关系赡养费纠纷案件

  2020-07-18   |   67人看过

继父子关系赡养费纠纷

案例

已81岁高龄的高*树是内江市东兴区白合镇破马村的村民。高*树称:50年前,钟*民的生父因病去世,其母于1956年带着刚满4岁的钟*民嫁给高*树为妻。高与其母开始共同抚养、教育钟*民,并送钟上学读书,为钟操办婚事等。钟*民结婚后,于1972年与高分家生活。自此钟一直未给钱、粮等物,未尽赡养责任。

东兴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高*树在被告钟*民年幼时送其上学读书,将其抚养成人,双方已形成继父子关系。钟*民成人后,于法于理都应尽力赡养高*树,但钟三十多年来一直不赡养高,致使双方的继父子关系逐渐恶化,钟对此应承担主要责任。虽然钟-曾于2003年付给850元钱用于治病买药、修建坟墓和制作棺材,双方的继父子关系有所改善,但其在2004年之后,又是分文未给,双方的继父子关系因此进一步恶化。现高*树要求解除继父子关系的主张合法有据,应予支持,但要求一次性付给18000元生活费的主张偏高,应适当支持。钟*民主张从开始从事农业生产时起,作为在高家打工计算报酬予以抵付赡养费,既无法律依据,又违情理,不予支持。法院根据我国婚姻法和收养法之规定,判决支持原告高*树的诉讼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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