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书遗嘱的法律效力是如何体现

  2020-07-18   |   105人看过

一、代书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代书遗嘱是遗嘱的一种,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只要具备以下条件,就是合法有效的代书遗嘱。《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第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由上述规定可知,代书遗嘱应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遗嘱的一般要求:

(1)立遗嘱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设立遗嘱;

(2)立遗嘱人思想表示真实;

(3)遗嘱处分的财产为立遗嘱人合法财产。

2、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且与继承人无利害关系;

3、见证人中的一人代书,并注明年、月、日;

4、代书人、其他见证人、遗嘱人签名。

二、代书遗嘱的订立程序是什么

根据《继承法》的上述规定,代书遗嘱的订立程序应当是:

1、遗嘱人欲立遗嘱时,首先应邀请两名以上见证人到场,并请其中一人做代书人。

2、由立遗嘱人表达遗嘱意愿,代书人作记录。

3、代书完毕,代书人必须向遗嘱人和其他见证人宣读记录即遗嘱全文,或者传阅全文,经遗嘱人审阅全文后,至遗嘱人完全同意和认可为止。之后代书人应注明订立遗嘱的年、月、日和地点,并记明代书人、见证人姓名。

4、由遗嘱人、代书人、见证人签名。如遗嘱人不会写字,应以按手印代替,由代书人在其手印前写明遗嘱人的姓名。

同时,我国《继承法》对是否可以作为遗嘱见证人也有明确的规定。我国《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6条对遗嘱见证人作了补充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也就是说,如果想让代书遗嘱、录音遗嘱、以及口头遗嘱有效,遗嘱见证人必须不是我国法律规定的这三类人。否则,所立的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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