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代位继承为由拒绝归还责任田 法院判决按约归还

  2020-07-18   |   130人看过

邱周、唐莲夫妇原系遂川县小夏村众田组村民。1994年8月14日,邀集当时的村支书、村主任、文书、众田组小组长和部分村民,以及已外嫁的养女邱娥,一起与唐莲前夫之孙文新协商达成一份协议,约定邱周、唐莲死后其家产归文新所有,安葬等后事由文新负责,邱周、唐莲的责任山、责任田和自留山自邱周、唐莲死亡之日起由文新经营收益二年后,归还众田村民小组。文新在协议书上签了名,养女邱娥对协议无异议,表示不继承养父母财产,也在协议书上签字认可,村干部、在场村民也均签署了姓名,同时,还加盖了小夏村民委员会公章,邱周、唐莲因不会写字而没有签名。2002年、2003年邱周、唐莲相继去世,文新均按约负责料理了后事,继承了其家产,对邱周、唐莲的责任山、责任田等也进行了经营管理和收益。2005年起,众田村民小组多次要求文新归还邱周、唐莲的责任山、责任田等,文新均以属代位继承为由拒绝。

另查明,文新之父已死亡,其生前及文新本人未与邱周、唐莲共同生活过,未形成继子女、继孙子女关系。

法院认为,被告文新之父生前及被告本人未与邱周、唐莲共同生活过,没有形成继子女或继孙子女关系,对他们的财产没有继承权,文新也没有代位继承的权利。邱娥系邱周、唐莲养女,是法定继承人,其表示放弃对养父母财产的继承权,符合法律规定。邱周、唐莲夫妇为安度晚年生活与被告文新签订的协议属遗赠扶养协议,虽没有邱周、唐莲本人签名,但有在场人和村组织签名盖章予以证实,内容真实合法,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属有效协议,双方应按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被告文新对邱周、唐莲的责任山、责任田、自留山经营管理已满二年,应按约归还原告众田村民小组。

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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