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可以以继承房产名义转户口

  2020-07-18   |   59人看过

一、是否可以以继承房产名义转户口

不可以的。继承房产和转移户口没有直接关系,就算子女继承了长辈在某个城市的房产,但是如果不符合该城市的户口迁入政策,仍然无法办理户口的迁入。但这并不影响他办理房产的继承。

二、关于户口的规定和关于继承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管理条例》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

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第六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继承法》

第十三条 遗产分配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的通知

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第二十四条 遗产的保管

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

第二十五条 继承和遗赠的接受和放弃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按照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就算某人的户籍不在某个外地人限购的城市,也是可以通过某些合法的渠道拥有该城市的房产,比如通过继承的方式,或者购买法院拍卖房产的方式。但是这些城市并不一定会因为您拥有了本市的房产而许可您将户口迁入。如果您还需要更多信息,请到律聊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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