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前一方父母购买并登记该方名下的房产离婚怎么分割

  2020-07-18   |   129人看过

结婚前一方父母购买并登记该方名下的房产离婚如何分割

结婚前一方父母购买房产并登记该方名下

王某某、吴某某于2006年1月15日办理结婚仪式并开始同居生活,于2007年9月7日办理结婚登记。在共同生活中,王某某、吴某某因办理A小区B20-3-601室房屋过户事宜产生冲突,无法互谅互让,甚至大打出手,王某某与吴某某已经难以共同生活,从去年夏天分居至今,王某某要求离婚,吴某某亦同意,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王某某、吴某某无婚生子女、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财产有家具(电视柜1500元、茶几500元、床1700元)、家电(冰箱2700元、电视2300元、电脑3000元、饮水机900元),以上财产价值为双方认可的估价。此外,王某某、吴某某共同居住的A小区B20-3-601室房屋,是吴某某父亲吴某父、母亲韩某某以吴某某名义于2007年8月20日向A市澳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付的定金5000元,于2007年9月2日交付的首付55000元。王某某、吴某某婚后,吴某某父母继续为该房屋偿还房贷。现王某某要求分割该房屋,无某某不同意。

离婚时不能要求分割

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应互相谦让、多沟通交流,王某某、吴某某结婚后,发生冲突和矛盾,无法互谅互让,甚至大打出手,且双方从去年夏天分居至今,王某某要求离婚,吴某某亦同意,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对王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王某某出生于1987年1月10日,2006年办理结婚仪式时,王某某尚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王某某、吴某某系无效婚姻,不受法律保护。王某某、吴某某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成立时间为王某某、吴某某办理结婚登记的日期即2007年9月7日。婚姻期间双方共同居住的房屋购买于2007年8月20日,吴某某的父母以吴某某名义交付定金、首付均发生在双方结婚登记之前,且吴某某父母一直为该房屋偿还房贷。虽房屋登记办理发生在王某某、吴某某结婚登记之后,但登记在吴某某吴某个人名下,且王某某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房贷系王某某、吴某某共同偿还的主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故A小区B20-3-601室房屋为吴某某吴某婚前个人财产,王某某要求按共同财产分割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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