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患有遗传性疾病进行的婚姻登记是否有效

  2020-07-18   |   93人看过

一方患有遗传性疾病进行的婚姻登记是否有效

案例简介:明知对方患有遗传性疾病而结婚

申请人蒋某与被申请人徐某,经媒人介绍相识,因被申请人徐某婚前患大脑痴呆病,丧失部分自主生活能力,申请人曾以书信形式向被申请人父母保证婚后不歧视被申请人之后,1992年4月5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结婚。1998年5月25日抱养一女,取名蒋某玖,一直随申请人生活。2005年元月,申请人外出打工,因被申请人无自主生活能力,被送回其娘家生活至今。2009年5月4日,被申请人徐某到精神病医院进行诊断为“病控性精神病”。

法院判决:徐某与蒋某的婚姻无效

我国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结婚,必须符合法定结婚条件。被申请人徐某自幼先天性智能发育不全,症状表现痴呆,丧失部分自主生活能力。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虽然申请人蒋某在明知被申请人徐某患有疾病的情况下与其结婚,但是被申请人徐某的病状属严重遗传性疾病,对后代再现风险高,是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遗传性疾病。又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申请人的代理人辩称其所患病症属婚后所患。与被申请人自身的举证不符,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八条、第三十八条、《婚姻登记条例》第六条、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申请人蒋某与被申请人徐某的婚姻无效。

律师说法:患有遗传性疾病会导致婚姻无效

我国婚姻法规定了婚姻有效的两个必要条件,一是即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本案的申请人为保证结婚而做出的约定自然证明其是完全自愿的,而被申请人因为自幼先天性智能发育不全,症状表现痴呆,丧失部分自主生活能力,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那就不具备完全自愿的能力,所以两者在婚姻第一条要件是不具备的。二是男女双方必须达到法定婚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尤其是那些患有不适合结婚的精神疾病的民事主体,他们没有完全的民事行为,家人不能擅自做主,让其听随家人主张结婚,这样不仅不利于婚姻双方当事人的身体健康,同时也影响后代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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