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情破裂离婚赔偿

  2020-07-18   |   153人看过

感情破裂离婚赔偿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该条规定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即因夫妻一方有法律规定的过错行为而导致离婚,无过错一方有权要求对方赔偿自己因离婚而遭受的损失。实践中,该损害赔偿金也称为“过错赔偿金”。

《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依此,该损害赔偿既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又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八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依此,夫妻中无过错一方可因对方的侵权(大多是侵犯配偶权)行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至于法院是否支持,则要看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是否严重,其裁量权在法官。

依上述可以得出,过错赔偿金是法定的,既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但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能否获得支持取决于法院认定该损害后果是否严重。不得不说,在实践中,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在冲破上述苛刻的法律前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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