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约定所有的债务由我承担合法吗

  2020-07-18   |   142人看过

问:我是一名外地来蓉的打工者,两年前认识了现在的妻子李某。那时,因为经济拮据,我和妻子共同向朋友借钱,东拼西凑好不容易按揭了一套小户型。谁知,好日子过了还不到一年,我们之间的感情就出现裂痕,如今已闹到了要离婚的地步。我本想就此了断夫妻关系,谁知妻子竟提出一个要求:要在离婚协议上注明,离婚后所有的债务由我独自承担。当时,我想都没想就和妻子签了这样的协议,可事后冷静下来,才发现这事很不公平,而且法律上也明确规定了,离婚后,夫妻在婚姻持续期间的债务也应共同承担。我想问问,这样的协议到底有没有效,我是不是真的要独自承担债务?答:相对于债权人,这8万块钱的确应该由夫妻双方来共同承担。根据《婚姻法》第4章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讲,债权人可以选择找章先生还账,也可以选择找李女士还账,或是双方一起还债。但是,如果双方签订了协议,且协议处于有效期,那么章先生也理应履行义务。也就是说,当债权人找到李女士时,她应该如实还账,但在这之后,她可以凭这份协议再找章先生,要求补偿债款。这份协议对债权人不具有意义,只是夫妻之间的约定,在他们之间,协议是有效的。这份协议是从离婚后才开始执行的,那么目前章先生也可以与妻子进行协商,合理分割债务,毕竟这是双方共同的债务,那么双方都应该承担责任。如果妻子不同意修改,那就没办法。当然你也可以在离婚前还清借对方的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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