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有“悍妻”施家暴,该怎么办

  2020-07-18   |   572人看过

案例

8月31日,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家事少年审判庭的法官们来到该市颍南办事处派出所,在妇联、社区干部、派出所干警的协助下,发出安徽首例男子申请的人身保护令。

姜某与妻子郑某二人生有两女,近两年来,夫妻二人因孩子及经济问题产生矛盾,经常发生争执,后发展到打骂,年迈体弱的姜某遭受家暴。今年3月,姜某一纸诉状把妻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二人离婚。在法庭上郑某认为夫妻感情尚存,不同意离婚,随后法院作出了不准离婚的判决。在后来的日子里,二人矛盾并没有缓和,又多次发生打架,致使姜某身体多处受伤,并住院治疗。姜某不堪忍受妻子郑某的家暴,于8月30日向界首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并提交了病例、伤情照片、多次报警记录等证据材料。该院家事少年审判庭立即对相关证据进行了查证,认定家暴事实存在。

鉴于姜某多次遭受家庭暴力并有继续遭受家暴的现实危险,该院家事少年审判庭依法作出民事裁定,禁止郑某对姜某实施家庭暴力。派出所、地妇联、社区均收到民事裁定书,表示将协助法院执行该保护令。郑女士当场保证遵守该保护令,不再与姜先生发生肢体冲突。

相关法律规定

家庭暴力构成要件

1、主体须为家庭中的成员,所谓家庭成员是指基于婚姻和血缘关系的父母、子女及生活在一起的其他亲属。对于前夫及未婚同居中的一方是否属于家庭成员的问题,婚姻法及解释并未明确规定但审判实践中是将其排除在外的。家庭暴力发生于有血缘、婚姻、收养关系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间,如丈夫对妻子、父母对子女、成年子女对父母等,妇女和儿童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有些中老年人、男性和残疾人也会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

2、主观方面是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采取的暴力手段,会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而且大部分情况下行为人都具有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有意识、有目的地对被害人进行肉体上或精神上的折磨和摧残。过失行为即使造成了一定的伤害结果也不应认定为家庭暴力。所以家庭暴力如何界定,要看行为人主观方面是不是故意。

3、客体是受婚姻法保护的婚姻家庭关系,侵害的是家庭成员的生命权、自由权、身体健康权、心理健康权等。家庭暴力的对象主要针对的是家庭成员中处于弱势的群体。就现实情况看,家庭暴力的对象主要是针对妇女、儿童和老人,其中尤以妇女居多,而在妇女中又突出地表现为妻子。

家庭暴力的构成要件需要符合主客观要求:

1.夫妻一方具有实施家庭暴力的主观故意。

2.实施了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伤害的行为。

3.造成了一定的伤害后果。

4.这种伤害后果和施暴者实施的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当然,在生活中,我们也应该注意把那些家庭成员之间日常的争吵,偶而的身体轻微伤害以及尚未造成后果的家庭纠纷与法律上的家庭暴力区别开来,做到既要保护自己,也要维护好稳定的家庭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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