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家庭成员的认定

  2020-07-18   |   190人看过

《婚姻法》重申了禁止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的规定,这是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对满足家庭中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员的生活需要,保障家庭职能的顺利实现,都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一、哪些属于虐待家庭成员

虐待,是指以作为或不作为的形式,对家庭成员歧视、折磨、摧残,使其在精神上、肉体上遭受损害的违法行为,如打骂、恐吓、冻饿、患病不予治疗、限制人身自由等。

虐待与家庭暴力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表现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以不作为形式,比如不给饭吃、患病不给予治疗等,不构成家庭暴力,但构成虐待。

除家庭暴力以外,其他虐待行为在现实生活中也是时有发生的,如言词侮辱、不予适当的衣食、患病不予治疗,以及居住上的歧视性待遇等。

虐待可能表现为作为的形式,也可能表现为不作为的形式。家庭暴力以作为的形式出现的,是表之于行为而不是仅仅表之于言词的。

虐待行为包括生活上的虐待、精神上的虐待等,其情节和后果不尽相同。

对此,应当对施虐者进行批评教育,或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加以处理。

二、虐待家庭成员的法律处罚

《婚姻法》四十三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予以劝阻、调解。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0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被虐待人而言,其自身的维权意识十分重要,当自己被虐待时,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在有关部门对施虐人的教育、批评、行政处分(罚)无效时,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自诉。

在人民法院认为施虐人已触犯刑法,公安机关应立案侦察,人民检察院应提起公诉,依法对施虐人以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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