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共同点

  2020-07-17   |   160人看过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共同点:

1、有权宣告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婚姻的国家机关均为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

2、婚姻被宣布无效或者被撤销,均是自登记之日起无效,双方当事人均不具有夫妻的权利。

3、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时,均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依法判决。因重婚导致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利。

4、同居期生育的子女,均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之规定。

5、人民法院审理这两类案件均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判决,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均不能再就婚姻效力问题提出上诉。

阅读到这里小编温馨提醒,如果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限还不行使,受胁迫方就失去了请求撤销婚姻效力的权利,其所缔结的婚姻为合法有效的婚姻,受胁迫方不得再以相同的理由申请撤销该婚姻。而无效婚姻则不需要担心此问题,以上就是为您总结的相关资料,希望可以帮助到您,律聊网致力于打造优秀的法律咨询平台,如果您还有疑问,欢迎进入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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