嫁出去的女,不是泼出去的水

  2020-06-24   |   130人看过

嫁出去的女,不是泼出去的水

案情:1982年,魏某与其父母、哥哥为一户家庭承包了思南县许家坝XX村的土地。1998年10月,魏某与广东省佛山市XX镇的王某结婚,并成家落户,但在该地未取得承包地。2010年始,许家坝镇因城乡规划工程的启动,魏某一户人家的部分耕地被征用,所得土地补偿款、安置款等费用达四十万元之多。但魏某家人在分割补偿款时意见发生分歧,其父母要求分割部分给魏某,但其兄以“嫁出去的女,泼出去的水”为由,认为魏某对“娘家”的任何财产都没有任何权利,包括该补偿款,导致纠纷不断,无法析产。

律师分析:当前,出嫁后的妇女无权享受继承权的思想在我国许多广大农村普遍存在。无独有偶,出嫁的妇女无权享有出嫁前所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由此衍生的权利的思想也受到同样的遭遇。上述事实充分验证了农村“嫁出去的女是泼出去的水”这一根深蒂固的、歧视妇女权利的封建残余思想的普遍存在。出嫁的妇女对出嫁前、乃至出嫁后的“娘家”财产的权利主要是通过继承和承包经营权等民事法律关系体现出来。因此,找出妇女在“娘家”享有继承权和承包经营权的法律依据对破除这一思想格局十分重要。

实际上,早在我国唐宋朝代妇女的继承权就已经受到重视,随着社会的进步,近现代的规范性文件,诸如《继承法》、《婚姻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对妇女权利不断完善,使出嫁妇女的权利得到肯定和维护。《继承法》第九条规定了法定继承权男女平等,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了被继承人的子女享有同等的继承权;甚至,即便不是被继承人子女的妇女,在特定时候仍可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子女享有平等继承权利,如《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丧偶的儿媳对公婆尽了注意赡养义务的,与其子女具有同等地位的继承权。再如《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规定了村民无论男女具有平等的承包经营权利。同时,该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出嫁后的妇女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对原承包地仍享有继续承包经营的权利,也因此对其所经营的承包地的征收、安置款,流转费等享有毋庸置疑的权利。

综上,妇女无论是在娘家还是在婆家都享有充分的权利已被社会文明和国家法律所肯定,“嫁出去的女泼出去的水”这种封建观念与其已是格格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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