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还要不要共同还银行债务

  2020-07-17   |   70人看过

事件

夫妻离婚银行成“第三人”

据叶-女士起诉说,她十年前和丈夫王先生登记结婚,2002年,夫妻俩以叶-女士的名义共同购买位于厦门市海沧区沧湖东路的一套房产,2004年7月27日,他们拿到了房屋产权证。但是,近日,两人因性格不合,感情破裂,闹到法院,请求判决解除。但是,因为他们夫妻二人共有的房产抵押在银行,涉及到银行贷款谁来还的问题,关系到第三方、即银行的利益,因此,刚开始法院虽然判决支持离婚,但对于房产如何分割,没有做出处理。

据了解,在夫妻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他们二人2006年2月27日向一家典当公司借款16万元,用讼争房产作为抵押,现该借款已经归还。2007年4月19日,王先生用讼争房产作为抵押向第三人借款20万元,叶-女士作为抵押物共有人也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债务履行期限到2022年4月24日,现已经还款两年多,还欠银行18万元。

案件开庭时,夫妻两人都表示同意离婚。据了解,早在法院判决离婚前,其实他们夫妻已经签了一份。2007年3月19日,双方签了离婚协议书,约定讼争房产归原告,变卖后归女儿所有。但是,银行反对,据了解,因关系到房贷银行的利益,银行成为案件的“第三人”。

离婚后还要共同还银行债务

银行的代理人、律聊网律师在法庭上说,夫妻分割财产原本跟银行没有关系,但是,叶-女士起诉要求,由她单独偿还银行按揭贷款,而并非两人共同向银行偿还按揭贷款,减少了共同还款责任人,明显损害了银行作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所以,银行反对由叶-女士单独偿还银行按揭贷款。

律师还说,王先生夫妻二人的离婚协议书不能对抗作为债权人的第三人。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就应该由夫妻二人共同向银行偿还债务。

近日,海沧区法院一审认为,王先生及其妻子叶-女士签订的离婚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应当履行,而且王先生在庭审中也同意讼争房产归叶-女士所有。不过,他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房产作为抵押物向银行借款20万元,现债务还没还清,王先生欲将债务转移,需经过银行的同意,由于本案中,银行明确表示不同意债务转移,因此,该债务仍需夫妻二人共同承担。

因此,法官最终判决,夫妻二人共有的这套房产全部归妻子所有。但是,他们二人须共同偿还银行的债务。

法官说法

银行不同意债务不转移

主审本案的海沧区法官认为,夫妻双方通过协议离婚或者诉讼离婚只是对其人身关系的处分,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任何一方均有权于离婚后要求分割。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的约定依法有效,但是不能违反其他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即债务的转移必须经过债权人的同意,如果债权人不同意,则不能随意将债务转移给他人,因为债务的转移涉及到债权人的利益。而相对应的,债权的转移则只需要通知债务人,无须征得债务人的同意,因为债权的转移并不影响债务人的利益。

法官说,本案是典型的债务转移,因债权人不同意而无法实现。特别是银行房贷,涉及银行是否能按期收回贷款的问题,受到去年经济危机的影响,很多购房者无法按期支付房贷,导致信贷危机,促使银行加强了对借款人的信用审查。本案中,银行认为妻子的经济情况无法独立偿还房贷,因此不同意将债务人由王先生变成叶-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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