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婚相关规定

  2020-07-17   |   153人看过

军婚相关规定

一、军人一方出现“第三者”,配偶可否提出离婚?

《婚姻法》规定,军人配偶提出离婚要经过军人同意,但是军人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司法解释将重大过错定义为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吸毒、赌博恶习等几种情形。

参考法规:《婚姻法》第三十三条。

二、军人的复员费用怎么分配?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双方之间进行平均分配。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举例来说,如果某人20周岁入伍,复员的时候部队一次性发放了10000元复员费,24周岁结婚,结婚十年之后离婚,那么年平均值就是10000÷(70-20)=200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复员费用总额是200×10=2000元,这2000元将在夫妻之间进行平等分配,每人一千元,而剩余的8000元复员费属于复员一方的个人财产。

参考法条:《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四条。

三、军人单方提出离婚的怎么处理?

如果是军人单方提出离婚,或者男女双方都是军人,人民法院会按照普通的离婚诉讼来进行处理,通常情况下,部队也会对军人进行认真的说服教育,进行调解。

参考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

四、法律如何保护军婚?

法律对军婚的保护主要体现在离婚上,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必须要经过军人的同意。但决不能机械的理解为只要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该婚姻就可以永久维持下去,法律规定在“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情况下,军人也是可以离婚的。所谓“军人一方的重大过错”通常包括: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军人其他的重大过错。

参考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三条。

五、军人的离婚诉讼由谁来管辖?

军人离婚诉讼的管辖分以下几种情况:

(1)如果双方都是军人,由被告所在地或者被告所在地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非军人向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是文职人员,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非军人向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不是文职人员,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军人对非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参考法条:《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一条。

六、现役军人要结婚,手续应去哪里办?

对于现役军人的婚姻登记,登记机关可以是现役军人部队驻地所在地或户口注销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以是非现役军人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参考法条:民政部《关于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七、哪些军人的婚姻受保护?

由于人民军队担负着保家卫国的重任,往往不能像普通家庭那样可以经常过着一家团圆的生活,因此国家对军人的婚姻采取了特殊的保护措施。法律规定:只有“现役军人”的婚姻算作受保护的军婚,所谓“现役军人”,是指按照我国兵役法规定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服役的军官和士兵。由现役军人改任的文职干部,保留军籍的军队离休干部也按现役军人对待。可见,退役军人、复员军人、转业军人和在军事单位服务但不具有军籍的职工,都不算是“现役军人”。

参考法条:《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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