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婚家庭纠纷可申法律援助,破坏军婚罪具体类型

  2020-07-17   |   144人看过

军婚家庭纠纷可申法律援助

近日,北京市司法局与二炮后勤部联合举办了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推进大会暨共建法律援助工作站协议签约仪式。据悉,这是市司法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的军人军属维权法律援助宣传周活动的其中一项内容。

据介绍,北京市司法局与北京卫戍区政治部等部门日前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扩大了军人军属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将民生领域与军人军属权益密切相关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范围。根据该《意见》,符合经济困难条件或免予经济困难条件审查的军人军属请求给予优抚待遇的;涉及军人婚姻家庭纠纷的;因医疗、交通、工伤事故以及其他人身伤害案件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请求赔偿的;涉及农资产品质量纠纷、土地承包纠纷、宅基地纠纷以及保险赔付的等,法律援助中心将无偿给予法律援助。

破坏军婚罪具体类型

破坏军人婚姻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行为。所谓“现役军人”是指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服役的军人。

破坏军人婚姻罪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重婚型,即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骗取结婚的;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二是同居型,即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却较长时间公开地或秘密地在一起共同生活,这种关系不仅以不正当的两性关系为基础,往往有经济和其他生活方面的特殊关系,而不同于一般的通奸关系。三是通奸型,即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长期通奸,情节恶劣或者造成夫妻关系破裂严重后果的。

长期通奸情节恶劣表现为致现役军人的配偶怀孕或者生育等等。造成军人夫妻关系破裂的严重后果主要表现为:被告人挑拨、唆使现役军人的配偶闹离婚,现役军人的配偶严重虐待现役军人,通奸行为发生后,现役军人的配偶或现役军人提出离婚的。我国《刑法》第181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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