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行为加重或诱发原有疾病的责任承担

  2020-07-17   |   109人看过

侵权行为加重或诱发原有疾病的责任怎么承担

【案情简介】

2015年9月10日,家住递铺的李某驾驶轿车行驶至县城某路段时,与王某相撞,导致王某受伤。当时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王某被送往医院抢救,诊断为:右股骨内侧踝骨折;风湿性心脏瓣膜病;二尖瓣关闭不全等。同年12月8日,王某起诉,要求李某和B保险公司支付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130498元。诉讼中,被告B保险公司申请对王某治疗费用的合理性进行审查,鉴定机构审查意见书认定,王某在医院诊治处方上有与其伤情不符的药品参松养心胶囊、仙灵骨葆等,金额为4329元,对此部分费用,保险公司持异议。

【律师点评】

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娄**

本案中,保险公司是否应对4329元的心脏类治疗药品费进行理赔,取决于本次交通事故与王某的心脏病的发生之间是否存在因果联系。在侵权行为发生前,受害人虽有心脏病等其他病症,但其心脏病等其他疾病未被诱发或者病症较轻。遭受侵权行为后,受害人原有的相对健康的平稳状态被打破,身体机能的下降导致其抵御原有疾病复发或病症加重的能力降低,原有疾病被加重或被诱发的危险状态随之出现。故侵权行为与原有疾病被诱发或加重危险状态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受害人在原有疾病有被加重或被诱发的危险状态出现时,在医疗机构采取适当治疗措施以消除侵权行为导致的危险状态,防止原有疾病被加重或被诱发,属于为避免损害后果扩大而采取的合理措施,因此而产生的费用属合理费用,且属于受害人的损失范围,赔偿义务人应予以赔偿。

最终法院判决,王某的医疗费(含争议的4329元)由被告B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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