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违约需要承担哪些责任

  2020-07-17   |   59人看过

1、不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投资,或者投资不足;

2、不按照合同约定的分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或者参与研究开发工作不及时;

3、不按照合同约定与其他各方协作配合完成研究开发工作,或者协作配合不及时、不紧密。

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而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更具具体的伟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对于合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30日内仍未履行的,另一方可以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解除合同。当事人在催告通知中附有履行期限且该期限长于30日的,自该期限届满时,方可解除合同。

2、对于为提供技术成果或者咨询服务而交付的技术载体和内容等与约定不一致的,应当及时更正、补充。不按时更正、补充的和因更正、补充有关技术载体和内容等给对方造成损失或者增加额外负担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一方所作技术改进,使合同的履行产生了比原合同更为积极或者有利效果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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