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范围是怎样的

  2020-07-17   |   250人看过

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范围是怎样的

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情形:

1、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不履行债务,已到履行时间时应当后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就有不履行债务的权利。如房屋租赁合同中,双方约定,先使用房屋,后交付租金,若出租人不交付房屋,承租人有权拒付租金。

2、应先履行的当事人履行债务完全不符合约定,实际构成不履行,已到履行时间应当后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就有不履行债务的权利。

3、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履行的债务部分符合约定,构成部分不履行,已到履行时间时应当后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就有部分不履行相应债务的权利。这种给付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部分符合约定的债务履行的对价,是诚实信用原则在抗辩中的表现。

同时履行抗辩权成立的前提,是同一双务合同中存在互为对价关系的两项债务。“根据同时履行抗辩权,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未为对待给付之提出以前,可以将自己的给付保留。”因双务合同的效力在于两项给付的交换,在“同时履行”的情况下,以拒绝给付对抗拒绝给付,是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应有之义。

虽说社会中大多数人都不会接触到先履行抗辩权,但是在企业的运营过程中我们是很可能会接触到先履行抗辩权的,而且在社会生活中适用先履行抗辩权的的情形、以及先履行抗辩权的内容是我们需要去了解的,在必要的时候能够起到非常大的作用。如果您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在听律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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