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中的拒绝履行和迟延履行区别

  2020-07-17   |   93人看过

合同法中的拒绝履行和迟延履行区别

拒绝履行是指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而迟延履行是指当事人未在约定的时间履行。

拒绝履行的概念

拒绝履行,又称毁约,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却不法地对债权人表示不履行。我国《合同法》第94条第2项:“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拒绝履行一般表现为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其债务,有时候也以其行为表示不履行债务的意思,例如债务人将应交付于债权人的标的物又转卖他人。

构成拒绝履行的条件有以下几点:

1、具有合法有效的债务关系。如果没有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就不存在拒绝履行的问题;

2、债务人有拒绝履行的意思表示。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以行为的方式体现出来;

3、债务人主观方面出于故意。即债务人明知存在债务且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

4、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债务。债务人拒绝履行债务且无正当理由的,才能构成拒绝履行。

迟延履行的概念

迟延履行,又称债务人延迟或逾期履行,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但在履行期间届满时却未履行债务的现象。

迟延履行的构成要件为:

1、必须存在有效的债务债权关系;

2、债务履行期已届满;

3、债客观上债务属于能够履行的状态;

4、债务人无正当理由的使债务出于赤炎状态。其中如果债务人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或者留置权等延迟履行的抗辩权,那么债务人的迟延履行具有合法性,不构成迟延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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