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不能的合同怎么处理

  2020-07-17   |   117人看过

一、关于债务企业无力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债权人的法律应对问题。

债务企业无力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大致有这样几类情形:1.债务人的独立民事主体资格尚存,但无力偿还到期债务(含合同之债),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采取的措施有,查清债务人有无可资保全的不动产,如果有,则向人民法院提呈诉请,同时向法院提呈对其不动产进行保全的申请,通过诉讼途径实现权利。2.查清债务企业有无履行债务能力的分支机构。3.上述两种情形均不能落实实现债权人权利的情况下,可以申请进入债务人破产还债程序来救济,也可以在查清债务企业有对外到期债权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请代位请求权,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债务企业的债权人主张权利。

二、由于债务企业的对外抵押行为导致债权人权利无法实现的法律应对问题。

关于这个问题,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4)2号《关于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将其全部财产抵押给其中一个债权人是否有效问题的批复》明确指出:“在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的情况下,债务人将其全部财产抵押给其中一个债权人,因而使该债务人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侵犯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应当认定该抵押协议无效”。可以向法院请求确认这种行为无效,并请求其履行债务。

三、关于债务企业被撤销后债权人利益实现的法律应对问题:

对债务企业的撤销有两种性质,即:企业性质的撤销和行政性质的撤销。企业性质的撤销情况下债务承担问题是,根据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4)4号之《关于企业开办的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精神,“一、企业开办的企业被撤销、歇业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视同歇业后,其债务承担问题应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处理:1、企业开办的企业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在实际上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应当以其经营管理或者所有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企业开办的企业已经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实际投入的自有资金虽与注册资金不符,但达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七)项或其他有关法规规定的数额,并且具备了企业法人其他条件的,应当认定其具有法人资格。但如果该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开办企业应当在该企业实际投入的自有资金与注册资金差额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3、企业开办的企业虽然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实际没有投入自有资金,或投入的自有资金达不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七)项或其他有关法规规定的数额,以及不具备企业法人其他条件的,应当认定其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开办该企业的企业法人承担。二、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对虽然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实际上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应当依据已查明的事实,提请核准登记该企业法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吊销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对该企业的法人资格可不予认定”,然后由开办单位承担相应的债务责任。

综上所述,履行不能的情况可以分为企业无力承担的情况,比如债务人破产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债务人无力偿还的情况,以及债务人丧失了偿还债务的能力。如还有其疑问,欢迎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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