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之相对性包括什么内容

  2020-07-17   |   122人看过

特定债权人得向特定债务人请求给付的法律关系,学说上称为债权(债之关系)的相对性(RelativitatderFord-erung)。债权效力的相对性是由其内容所决定的。债权以义务人为特定行为为其内容,因而只能向特定人主张权利。

债权的相对性决定了它无排他性、无优先性、无追击性。在同一标的物上,可以同时并存多个债权。当标的发生争议时,债权于物权之后受偿,而各债权之间相互平等,无优先效力。债权更无追击效力可言,一旦标的物落于他人之手,债权人不得径直主张权利,仅能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在这些方面,债权与物权是迥然不同的。

具体言之,债之相对性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任何人不得擅自为他人创设债权债务关系;

(2)非债之关系的当事人不得享有债权承担债务;

(3)债务人只对债权人承担不履行债务的责任,不对债权人对外的任何人负债法上的责任;

(4)债之关系的当事人,即使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后果,债权人亦不得直接向第三人请求损害赔偿。

作为罗马法精华的一种传承,近代大陆法系国家在民法法典化的过程中,将债权相对性作为一项原则性规定纳入了债法。如《法国民法典》第1134条规定:“依法订立的契约,对于缔约当事人双方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德国民法典》第241条规定:“债权人因债的关系得向债务人请求给付。”

债之相对性原则的确立,是民法体系之完善的一个重要步骤。它和物权一起,成为了民法体系中的两大支柱。

声明:法否网站法律法规相关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信息,对本文的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原件和公开信息源。如有建议,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核对处理。意见反馈
法否小程序 微信扫码
法否法律咨询 随时在线咨询
法否律师号 扫码入驻律师
Copyright © 法否网法律咨询丨豫ICP备19038413号-3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豫B2-20200484)河南律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Copyright © 法否网法律咨询 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30号二楼西229室 QQ:2706019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