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在哪里

  2020-07-17   |   325人看过

一、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在什么地方

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是指供电人将电力的所有权转移于用电人的转移点。由于电力系统具有网络性,电力的生产、供应与使用同时完成,这就使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供用电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该履行地点,约定了履行地点的,供电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供电义务。

如果供用电双方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近十多年来,由于用电人参与电力设施的投资建设,电力设施投资多元化已呈发展趋势,供用电双方根据这一特殊性,在实践中形成并确定了以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作为合同的履行地点。在用电人为单位时,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通常为该单位变电设备的第一个磁瓶或开关;在用电人为散用户时,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通常为进户墙的第一个接收点。上述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

以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作为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对于履行供用电合同、确定供电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具有重要的作用。供用电双方应当根据供电设施的产权归属,承担供电设施的安装、维护、检修和管理责任。

二、如何算是约定了合同履行地

1、民诉法解释》如何确定是否约定了合同履行地?

对合同履行地双方有无约定以及约定是否明确成了判断是否适用《民诉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的关键。《民诉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诉法解释》第十八条中“争议标的”是指当事人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合同义务内容。具体到买卖合同中,就是卖方交付货物,买方支付货款。合同履行地具体来讲,就是卖方交付货物的地点和买方支付货款的地方。不能机械的认为只有约定了“合同履行地”几个字的才算是对合同履行地有明确的约定。虽然程序法中合同履行地与实体法中合同履行地的概念并不一致,合同履行地的概念源自于实体法,不可能完全脱离实体法,这一点从《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与《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的高度相似性就可以看得出。将交付货物或者支付货款的地点的约定视为是对合同履行地的约定,既符合实体法的基本判断标准,也符合程序法对争议标的的定义。

2、定一方的履行地,是否当然视为另一方的履行地也进行了约定?

若合同中约定了“合同履行地”,但没有指明是哪一方的合同履行地,笔者认为应该约束双方当事人,即不论是卖方交货还是买方付款,履行地均应当在约定的地点。但对一方的合同履行地有约定的,并不表示对方义务的履行地也有约定。合同中主要义务的履行地有明确约定的,应当视为对履行义务一方的合同履行地有明确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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