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见代理与表见代表有什么不同

  2020-07-17   |   731人看过

表见代理与表见代表有什么不同

表见代表是指尽管某法人的工作人员事实上并无代表法人实施某种行为的代表权,但若法人赋予或默认其使用具有可能使第三人合理信赖其具有该代表权的名称,则法人对其行为应对产生此信赖的第三人承担责任。可见表见代表存在于法人制度当中;而表见代理则可以存在于自然人的代理中。表见代理只能是针对民事法律行为;表见代表则包括事实行为等。

《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合同法》第50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1.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的行为。如果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表见代理人有代理权,则该代理行为有效,被代理人应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从此可以看出,表见代理就是事实上没有代理权但却发生了代理法律后果的代理。表见代理制度的设立是为了保护善意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和交易的安全。

2.表见代理具有如下特征:(1)无权代理人并没有获得被代理人的明确授权。(2)表见代理的客观上、外表上具有足以使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理由。如拿着带有公章的空白合同。(3)合同的相对人在主观上必须是善意的,托运人。无过失的,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行为人实际上无代理权。(4)表见代理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3.表见代表,是指代表人有超越代表权的行为,而其行为足以使没有过错的相对人相信其有代表权,从而法律规定由代表人所在单位负责任的一种制度。法律设立表见代表制度的意义与设置表见代理制度的意义类似,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维护对整个交易制度的信赖,保护交易安全。

首先明确代表和代理的区别:

代表人的行为就视为被代表主体的行为,可以看成是同一个人。

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是两个人,代理人的行为是独立的,只不过行为的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如果被代表人对代表人有代表权限的限制,那只是代表人和被代表人内部的关系,不能约束善意的第三人。所以代表人超越代表权限与善意的第三人行为,该行为仍然有效。此为表见代表。

代理人没有代理权,却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法律行为,善意的第三人有足够的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此时成立表见代理。表见代理人的行为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两者的善意第三人是有区别的:表见代表中,善意的相对人没什么要求,只是要求善意。

表见代理中,相对人不但善意,而且还要求有充分的根据判断该表见代理人拥有有代理权。

实践中一般认为,下列两种情况属于“善意的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1)行为人与被代理人曾经存在雇用关系,但由于种种原因被代理人未将二者雇用关系终止的事实公告或者行为人手中仍持有表明雇用关系存在的法律文件。

(2)行为人与被代理人曾经存在委托授权关系,但由于某种原因,授权结束后行为人仍然持有被代理人的代理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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