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权及其行使

  2020-07-17   |   109人看过

一、代理的基本特征:

1、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为意思表示。

3、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

4、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二、代理人行使代理权时应符合的要求:

1、亲自行使代理权。

被代理人之所以委托特定的代理人为自己服务,是基于对该代理人知识、技能、信用的信赖。因此,代理人必须亲自实施代理行为,才合乎被代理人的愿望。除非经被代理人同意或有不得已的事由发生,不得将代理事务转委托他人处理。

2、谨慎、勤勉、忠实地行使代理权。

代理制度为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设,被代理人设立代理的目的,是为了利用代理人的知识和技能为自己服务,代理人的活动是为了实现被代理人的利益。因此,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应从被代理人的利益出发,而不是从他自己的利益出发,应谨慎、勤勉、忠实地处理好被代理人的事务,以增进被代理人的福利。代理人应谨慎、勤勉地行使代理权。

代理人不履行勤勉义务,疏于处理代理事务,使被代理人设定代理的目的落空,并遭受损失的,根据《民法通则》第66条第2款的规定,由代理人予以赔偿。代理人应向被代理人忠实报告处理代理事务的一切重要情况,以使被代理人知道事务的进展以及自己利益的损益情况。在代理事务处理完毕后,代理人还应向被代理人报告执行任务的经过和结果,并提交必要的文件材料。

代理人在执行代理事务过程中,应尽保密义务,对于其知晓的被代理人的个人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向外界泄露,或利用它们同被代理人进行不正当竞争。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被代理人由此受到的损失的,根据《民法通则》第66条第3款的规定,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赔偿责任。代理人对被代理人应诚实守信,在处理代理事务时,应以善良管理人或与处理自己事务同样的注意进行。实施代理行为,代理人不得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否则,将与他人一起向被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代理人只能在代理权限内行使代理权只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的代理行为才能当然对被代理人发生法律效力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如果超出代理权限则属于无权代理不能当然对被代理人发生法律效力代理期限届满代理人应当停止代理行为了解更多法律知识请上网进行专业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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