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物应怎么交付

  2020-07-16   |   110人看过

承揽合同是日常生活中除买卖合同外常见和普遍的合同,我国《合同法》第251条第1款对承揽合同所下定义为:“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定作人签订承揽合同的目的,在于取得承揽物的所有权,该目的的实现,依赖于承揽人对承揽物的交付。承揽人的交付义务表现为实物交付。

交付的方式有三种:一种为定作人自提,一种为承揽人送货,第三种则是委托运输部门或邮政部门代为运送。定作人自提货物的,以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地点或承揽人指定的其他地点为交付地点;承揽人送货的,交付地点为定作人指定的地点;委托运输部门运送的,以运输部门接收的地点为交付地点。

交付日期的确定原则是:定作人自提货物的,以承揽人通知定作人的提货日期为实际交付日期(该日期必须考虑到定作人必要的途中时间),定作人逾期提货,应负迟延履行的责任。承揽人运送货物的,以定作人实际接收承揽物的日期为实际交付日期。委托运输部门运输的,以运输部门接收承揽物日期为实际交付日期。如果是分批交货的,如先交主机,后交付附件,则以最后一批交货日期为交付日期。

承揽物的交付,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进行。任何一方要求提前或迟延交付承揽物的,应当在事先与对方达成协议,并按协议执行,当事人就交付期限变更的协议,应符合合同变更的一般原则。

承揽人在交付承揽物的同时,还必须交付承揽物的附属物,如承揽物必须具备的备件、配件、特殊的维护工具以及承揽物所必须的图纸、技术资料、使用说明等等。同时,承揽工作完成后,如果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及零配件等尚有剩余,则承揽人亦应退还给定作人。

声明:法否网站法律法规相关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信息,对本文的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原件和公开信息源。如有建议,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核对处理。意见反馈
法否小程序 微信扫码
法否法律咨询 随时在线咨询
法否律师号 扫码入驻律师
Copyright © 法否网法律咨询丨豫ICP备19038413号-3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豫B2-20200484)河南律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Copyright © 法否网法律咨询 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30号二楼西229室 QQ:2706019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