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法官三下许昌执结旅游合同纠纷案

  2020-07-16   |   112人看过

2005年,原告某游乐园诉被告某旅行社旅游合同纠纷一案,高新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原被告双方签定的组团协议,应共同对游客在游玩过程中受到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承担60%,被告承担40%。因原告已支付给游客全部的人身损害赔偿款,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其应当承担的一万余元赔偿款。

判决生效后,旅行社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许昌某旅行社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传票,经法院两次传唤,被执行人均未到庭,并两次拒收本案的法律文书。高新区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该旅行社罚款3500元。

与此同时,执行法官两次来许昌执行。经向人民银行查询,得知该旅行社未开立银行帐户。再实地去被执行人住所,该旅行社早已是人去屋空,长期没有开展营业活动。执行工作一度陷入了僵局。

后来,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供了一个重要线索,被执行人向其主管部门市旅游局缴有旅行社质量保证金10万元。经向市旅游局核实,情况属实。执行法官及时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部分保证金。

5月10日,市旅游局给执行法官打来电话,告知执行法官由于该旅行社未参加年检,已注销其经营许可证,注销后将返还保证金,法院可以提取该旅行社已被冻结的保证金。

5月11日一大早,执行法官赶到市旅游局要求协助提取,却遭到了在场的被执行人受委托人等数人的干扰,他们找出各种理由企图阻挠法院提取。执行法官当机立断,严辞制止了这些人员的行为,并要求市旅游局立即办理协助提取手续。在市旅游局的协助和配合下,成功提取了被执行人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为申请执行人郑州某游乐园挽回经济损失一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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