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生协议解除合同问题

  2020-07-15   |   112人看过

法律咨询:

您好!

我是省内09界大专应届毕业生.于08年6月与南充某知名啤酒生产公司签订如下实习协议:

1经乙方学校同意并出具实习推荐书,甲方同意接收并安排乙方实习

2乙方实习期自2008年6月10日至2009年6月15日(以颁发毕业证时间为准)

3甲方为乙方实习提供相应实习岗位,场所,办公设备等

4实习期间,甲方为乙方发放实习生活补助标准为800元/月,按乙方每月实际出勤天数计算,实习期间不享受其他工资及相应福利待遇.

5乙方愿以甲方员工的工作标准参加实习,遵守甲方各项规章制度,操作流程,完成甲方安排的实习任务等.

6乙方在实习期间患病或非甲方原因发生意外伤害说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7乙方从其所在学校顺利毕业并取得大专学历毕业证应首先选择受聘于甲方,甲方可对乙方实习期内的工作表现,工作能力进行综合考评.如考评结果符合甲方要求,甲方可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并进行试用;如果乙方毕业后不愿意来我公司就业,乙方须全额退还甲方付给乙方的实习期间生活补贴费用.

8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实习协议终止或解除

(1)实习期满,协议终止

(2)乙方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或甲方规定制度,甲方可解除协议

(3)因乙方原因无法正常进行实习活动的,双方可解除协议

(4)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主动提出解除实习协议的

9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纠纷,甲乙双方均可向又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我想问一下,本协议是否有效,是否有霸王条款(第7条)?

我现在想要和公司解除协议,但是公司要求我退还6-8月生活补助2400元,也不发9月生活补助.我是否应该提请诉讼?我主动提出解除协议,是否还要退还他们2400?解除协议,就算要退还公司2400,是否应该是毕业后而不是现在?

解除协议后,协议条款是否还具有效力,我是否应该履行?

网律师解答:

首先,《实习协议》并不是劳动合同,部受劳动合同法的调整,因为在校学生不具有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实习协议本身就是一种普通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的规定,你是可以提出解除协议的。该协议本身并没有就提前解除协议后的事项作出约定,没有约定在你解除协议后退还相应的生活补助费用,所以你不用退还。该协议对于退还生活补贴的事项在第七条中,但该条款明显属于“霸王条款”,依照合同法对于格式条款的规定,该条款非法限制学生自主择业的权利,因此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综合来看,你目前在解除协议后是不需要返还生活补贴的。

相关法律知识:

合同纠纷管辖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3.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4.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5.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6.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书面合同中的协议,是指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7.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8.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9.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10.铁路运输合同纠纷及与铁路运输有关的侵权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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