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人擅自处分保管物能要求赔偿吗

  2020-07-13   |   204人看过

保管人擅自处分保管物能要求赔偿吗

在托管人与保管人有订立合同,有书面、口头及其他形式确定保管物的责任问题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二条规定:“ 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保管合同,寄存人只转移保管物的占有给保管人,而不转移使用和收益权,即保管人只有权占有保管物,而不能使用保管物。这是保管合同的一般原则。特殊保管合同,即消费保管则另当别论。保管合同的目的是为寄存人保管保管物,一般要求是维持保管物的现状,虽然没有使保管物升值的义务,但却负有尽量避免减损其价值的义务。因此法律规定禁止保管人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保管人没有在合同中预先约定保管人可以使用保管物,或者保管人未经寄存人同意而擅自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造成保管物损坏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有些国家还规定,即使没有造成保管物损坏的,也应当按照保管物的使用之价值,对寄存人给付相当之报偿。

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造成保管物毁损的怎么办

保管人是指保管仓储物的一方。根据《合同法》规定,保管人必须是具有仓储设备和专门从事仓储保管业务资格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其实,当把物品托给别人保管时,无论是作为托管方或是保管人,双方都是承担着一定的风险的,在双方有协议的前提下,保管人擅自随意处置保管物的,托管人可以要求赔偿,但如果遇到保管人非故意行为造成保管物破坏的,托管人能否要求赔偿就要按具体情况而定了。师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你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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