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中违反有效承诺合同是否能成立

  2020-07-13   |   208人看过

仓储合同中违反有效承诺合同是否能成立

案情

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从外地采购了一批真皮皮鞋,因为库房存货空间紧张,该贸易公司联系了某储运有限公司,就此批发皮鞋的储存订立了一份仓储合同。合同约定:**公司为贸易公司仓储保管真皮皮鞋一批,时间为6个月,保管费为2万元。合同订立后,**公司为了履行该合同开始积极的准备仓库,进行了腾空和清理打扫工作,并专门为储存真皮皮鞋采取了一些必要的措施。但是,贸易公司由于考虑到运费的问题,接受了另一家较**公司更近的公司的要约,订立了另一个仓储合同。而后,贸易公司向**公司发来紧急电报,声称由于皮鞋供货商违约,原定储存的皮鞋无法采购入库,因此不再需要**公司提供仓库保管货物了。贸易公司认为没有将货物入库,二者之间的仓储合同没有成立生效。纠纷由此而生,**公司将贸易公司告上了法庭。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仓储合同何时成立,何时生效,即何时对双方当事人产生了合同约束力。

法律提示

我国《合同法》第382条规定,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贸易公司与**公司就仓储事宜的主要条款达成了一致,合同就宣告成立,合同的成立对双方当事人产生了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对于贸易公司来说,它应该及时交付货物,办理入库手续,并协助**公司验收货物。案中**公司基于这样一个已经有效成立的合同而从事了各种准备工作,以保证按时为贸易公司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仓储设施和仓储服务。

因此,本案中,贸易公司不交付货物入库构成了违约,**公司为了给贸易公司腾出仓位,停止了其他的存储业务,因此所受的损失应当由贸易公司承担。

根据上文的介绍,我们可以了解到仓储合同中违反有效承诺合同依然成立,因此当事人需要按照合同履行责任,倘若因对方的违约造成了自身损失,那么对方应承担损失责任。如果您还遇到什么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我们网回您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欢迎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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