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基于公平原则请求变更价格

  2020-07-12   |   71人看过

案情简介:十年前约定的土地转包价格,能否基于公平原则请求变更价格

2004年3月24日,马某、苏某协商,马某将其家庭承包地4.4亩转包给苏某,并签订了一份《土地转让协议书》,承包期限为20年,从2004年起至2023年末止。承包价格为每垧地500.00元,每亩50元,承包费共计为4400.00元。现在由于国家惠农政策出台,农民之间土地流转价格不断上扬,双方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书》再继续履行显失公平,为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按照公平原则,要求苏某增加土地承包费每年按每亩700.00元给付马某(不含粮食直补款)从2015年1月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苏某辩称:我买地时是抬钱买的地,这些地我也没有受益,我不同意增加承包费,马某可以按5500元标准抽回去。

法院判决:基于公平原则,增加转包费

法院认为,根据原被告签订土地转包合同的时间及当地承包流转价格,根据民事诉讼的公平原则,对于双方约定的土地转包费调整至每年每垧4225.00元为宜。被告应按此标准增加给付土地转包费。判决如下:被告自2015年起每年增加给付原告马*玉土地流转费1639.00元[(4225.00元/垧x0.44垧)-(500.00元/垧x0.44垧)],此款按年给付,于每年1月1日一次性给付至2023年止。其中2015年增加给付的土地流转费1639.00元于2015年12月30日给付。案件受理费475.00元由被告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律师说法: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以使合同的履行更加公平合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本案中,原被告签订土地转包合同按照原约定履行明显的评有违公平,故此,应当根据公平原则,适当的变更合同的内容,以使合同的履行更加公平合理。

综合上面的介绍,在合同的签订中,基于公平原则,可以适当增加转包费。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绍后,对于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听律网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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