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叉要约的规定

  2020-07-10   |   135人看过

交叉要约的规定

互承诺的结果,因而不能直接成立合同。因为双方的要约同时发出以后,不能忽视下列因素:

1、要约可以撤回或撤销。市场情况瞬息万变,要约人发出要约时,难免有考虑不周的地方。如果硬性规定要约人对要约没有丝毫变动的权利,不仅对要约人不利,有时也可能蛤受要约人造成损失,因而要约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撤回或撤销的。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前使要约不产生或丧失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发出后使要约丧失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两者的不同点在于前者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后者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后;相同点则是两者都发生在承诺作出之前。因为承诺通知一旦送达要约人即生产法律效力,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便不能撤销其要约。既然交叉要约的双方当事人都依法享有对自己所发出的要约予以撤回权和撤销权,所以当然不能直接成立合同。

2、受要约人享有对要约的拒绝承诺权。对于要约,受要约人可以承诺,也可以拒绝承诺。交叉要约的双方既同是要约人,又同是受要约人,都享有对对方要约的拒绝承诺权。既然法律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这项权利,交叉要约也就不可能当然成立合同。

3、交叉要约都只是要约,而不是承诺。虽然双方要约的内容一致,但都处于订立合同过程中的起始阶段,没有进入使合同得以成立的承诺阶段,没有完成从要约到承诺的订立合同的全过程。因而交叉要约不能直接成立合同。从实际情况看,交叉要约可能产生以下几种法律后果:在两个要约的有效期内,双方都不作拒绝的明确表示,可推定为互有承诺,使内容一致的要约达成合意,合同得以成立。在两个要约的有效期内,双方均明确表示拒绝承诺,合同当然不能成立。在两个要约的有效期内,一方撤回要约,或向对方明确表示拒绝承诺,都具有双重意义,即既是对对方要约的拒绝,又是对己方要约的撤回,那么双方的要约同时失效,合同也不能成立。

4、在要约可以撤销的情形下,对己方要约的撤销或对对方要约的拒绝,也具有双重意义,即既是对对方要约的拒绝,又是对己方要约的撤销,那么双方的要约同时失效,合同也不能成立。对己方要约的撤销必须在承诺生效之前作出,而且必须是函、电或其他形式的明确表示,否则不具备法律效力。但是,在要约确定了承诺期限时,根据《合同法》第19条的规定,要约不得撤销,因此,有可能产生如下情形:甲方发出的要约由于有承诺期限而不可撤销,乙方发出的要约被甲方拒绝,而乙方又在甲方发出要约的承诺期限内作出承诺,此时,合同是否成立对于此点,此时应当认为甲方发出的要约仍然有拘束力,乙方可以在承诺期限内作出承诺,合同成立。如果认为合同不能成立,实际上是否定了要约本身对当事人具有的拘束力,而导致要约人随意撤销要约的结果,这也违背了合同法第19条规定的立法目的。由于商某发出的要约定有承诺期限,因此根据《合同法》第19条的规定,要约不得撤销。

交叉要约的特征

如果从其中单个要约来看,其与普通要约没有任何区别,从性质上讲也是一种意思表示,而非法律行为。但把两者结合起来,交叉要约又具有以下特征:1、双方当事人的要约在空间和时间上存在交叉,即双方当事人均在收到对方的要约之前发出要约。

2、双方要约的发出时间大致相同,但并不要求严格意义上的同时。

3、双方要约的达到时间不要求同时,也不要求几乎同时。

4、双方要约的内容必须一致,并且对其一致性的要求相对与承诺对要约之一致性的要求更为严格。

5、双方当事人在发出要约时均不知道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专家还认为,对此不宜过于严格要求当事人不知道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而应当重点限制在当事人不知道对方发出要约的具体内容。

6、双方当事人均采用非对话式向对方发出要约。

综上所述,认定交叉要约成立合同,不仅有悖合同之合意,且易造成对当事人意见的自治和自救权利的限制,从而蓄增隐患,难谓有利,甚且有害。随着现代交易内容与形式的复杂化,慎重订立合同,强调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合意十分必要。如果还有问题也可以听律网的专业律师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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