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款项为什么属于债权

  2020-07-07   |   227人看过

预付款项为什么属于债权

预付是有权利收回的款项,也就是可以理解是暂时放在对方那里的钱,如果你不买东西的话,可以收回的,所以对于预付人而言是属于债权,对于收受人而言是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九十条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如何约定施工合同中的预付款

按照我国有关规定,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方向承包方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

1、工程预付款的额度

建筑工程的预付款一般不宜超过当年建筑(包括水、电、暖、卫等)工程工作量的50%但也不能低于30%,大量采用预制构件以及工期在6个月以内的工程,可以适当增加比例。安装工程一般不宜超过当年安装工程量的20%,安装材料用量较大的工程可以适当增加。

2、工程预付款的扣回时间和方式

工程预付款应在工程开工后完成工程量达一定比例时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扣回或折抵进度款。折回或折抵的方式与比例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如约定:“在完成年工程量总造价××%(以发包方代表签字确认的工程量报告为准)后的每月里,按每月工程进度款的××%扣回。在完成年工程量的××%扣完。”

3、运用担保手段降低风险

工程预付款支付的时间一般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为了能让工程预付款全部用于工程中而不被挪作他用,防止承包方收到工程预付款后不能按时进场施工,发包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由发包方对工程预付款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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