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办学合同诈骗罪的不起诉案例

  2020-07-07   |   109人看过

案情梗概:2000年5月,刑某在没取得办学资格的情况下,以北京某学校的名义招生,部分招生简章承诺,学生毕业时可获得两个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后在办学过程中,因管理问题刑某与部分学生产生纠纷,该部分学生及其家长遂到有关部门举报刑某。

2001年6月,海淀公安分局以合同诈骗罪为由刑事拘留了刑某,随后,海淀检察院亦以同一罪名批准逮捕。律师介入后,调查收集了刑某办学的大量证据材料,并对收入和支出进行了详细的财务分析。律师在获悉海淀检察院即将进行证据开示试点工作后,立即提出了开示申请。与海检的证据开示工作进行之后,律师又向海淀检察院提出了正式的书面意见,建议海淀检察院对刑某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海淀检察院检委会对本案的处理未能形成一致意见,后将本案作为疑难案件请示北京市检察院,市检经慎重研究后作出不起诉的指导意见,刑某最终被无罪释放。

2002年,北京市律协与海淀检察院签订证据开示协议,包括大地所在内的首批二十五家律师事务所获得申请证据的资格,本案的承办人王刚律师在研讨会上做了主题发言。

因本案是本市首起非法办学合同诈骗案,本市首例证据开示案,刑某是证据开示的第一个受益人——被不起诉人,故民主与法制、北京青年报、作家文摘、燕赵都市报、首都公安等多家媒体都报道了本案。

邢某某非法办学合同诈骗案

邢某某毕业于某著名大学的哲学系,曾在大型国企搞过社教工作,后来京自谋职业。先是搞计算机培训班,后来又创办了“北京兰山科技学校,”搞学历教育,在创办、经营兰山学校期间,因管理问题同一部分学生及学生家长产生矛盾,数十名学生及学生家长到有关部门举报邢某某。在多种因素的作用下,海淀公安分局以涉嫌合同诈骗罪为由将邢某某刑事拘留,一个月后,海淀检察院以同一罪名将其批准逮捕。

邢某某被批准逮捕后,受其丈夫刘某某的委托,本所王刚、张军律师担任了邢某某的辩护人。这是一个很辣手的案件,当事人家属要求做罪轻辩护,最好能判缓刑,但根据邢某某的涉案数额,只要其构成犯罪就必定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做无罪辩护,本案亦有诸多对邢某某不利之处:

1、邢某某的“北京兰山科技学校”不是一个依法成立的学校,该校没有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

2、邢某某在招生时承诺学生毕业时可获两个国家承认的中专学历。该承诺难以实现。

3、因管理问题,数十名学生家长同邢某某产生尖锐的对立,他们联名举报邢某某,给办案单位施加了很大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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