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合同诈骗罪及其预防

  2020-07-07   |   121人看过

一、合同诈骗罪的立法背景

我国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作为市场经济主体之间法律关系的纽带,对市场经济体系的完善、社会经济的有序运行起着极其巨大的作用;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合同纠纷也日趋增多,利用合同犯罪的现象十分突出。

合同诈骗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的存在,在当前社会上得以蔓延,其背景复杂,原因诸多。一是我国经济体制处于转型期,市场主体多元化,导致市场关系和经济关系的错综复杂,给行骗者提供了可乘之机;二是合同诈骗犯罪具有复杂性、隐蔽性和欺骗性等突出性特点,与民事欺诈交织在一起,犯罪界限难以把握;三是个别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持地方保护主义态度,或明或暗庇护行骗者,助长了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四是合同的签订极其自由,政府对市场主体的资格审查、市场交易行为的监督也还不够严格,并且对违规行为处罚力度不够。

合同诈骗犯罪活动的产生和存在,已成为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一大公害,主要表现在:一,个案诈骗金额越来越高,给国家利益、公私财产造成巨大损失;二,案发总量持续增加,严重干扰了社会经济秩序,阻碍市场经济的发展;三,污染了社会风气,个人和企业、事业之间在缺乏诚信的环境下互相欺诈,严重危及国家利益。

合同诈骗罪,主要是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领域中形成的。与传统型诈骗相比,在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行为的具体方式等方面具有不同特点,有必要将合同诈骗罪从普通诈骗罪中独立出来。因此,一九九七年在修订刑法过程中,将合同诈骗罪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普通诈骗罪中独立出来而单独定罪量刑。

二、合同诈骗罪的主要法律特征

1、合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属于复杂客体,它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对合同的管理秩序。

2、合同诈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3、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表现为:(1)以虚构的单位或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即虚构合同主体的情形。所谓“冒用他人名义”,是指假借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采用虚假的担保文件的方式欺骗对方当事人而与其签订、履行合同,是合同诈骗中一种常见的方式。(3)没有实际的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或者履行合同的。即行为人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为诱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信任后,继续与其签订合同,以骗取更多的财物。这种行为实际上并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也无履行合同的诚意。(4)收受对方当事人付给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的财产后逃逸的。“逃逸”一般是指卷款逃跑、隐藏而使对方当事人无法追还的行为。行为人一旦收受了对方当事人按合同约定给付的上述财产后,一逃了之的行为。(5)以其他方法骗取当事人财物的。所谓其他方法,是指前述四种合同诈骗行为以外其他利用合同诈骗当事人财物的行为,如挥霍、使用、隐匿对方当事人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金、定金等,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行为。实施了上述行为之一而且数额较大的,才能构成本罪。

4、主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这种非法占有,不仅是指行为人非法取得占有权的满足,而且是指行为人通过非法占有,取得被占有财产的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从而改变财产的处分权。合同诈骗的非法占有,还应包括非法占有的情形。如行为人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产并长期占用的,虽然行为人在口头上承诺以后归还,但长期有占无还,这种情形,应当按非法占有论处。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三、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合同纠纷、普通诈骗罪的区别

1、要正确区分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的界限。民事欺诈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一方当事人故意以不真实情况的意思表示,使对方陷于认识错误,从而达到发生、变更和消灭一定民事法律关系的不法行为。它与合同诈骗的相同点是:两者都发生在经济活动中,都有明确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存在;两者在客观上都采取了一定的欺诈手段。从根本上说,合同诈骗就是一种欺诈行为。

如何划分是合同诈骗还是民事欺诈,只有看行为人主观上有无非法占有的目的,才是与合同诈骗罪还是民事欺诈行为的关键所在。有无履约能力,是否有实际履约行为,欺诈程度如何等等,应作为考察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故意的数个方面,其中任何一个方面都不可单独作为区分的标准。

一般认为,只要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1)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夸大履行合同的能力,骗取对方当事人的信任与自己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不积极努力履行,致对方当事人的经济遭受损失,又不积极设法补救的。(2)合同签订以后,以支付部分货物,开始履行合同为诱饵,骗取全部货物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双方约定的付款期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其货款的。(3)开始确实是为了解决一时的资金困难,采取欺诈手段与对方当事人签订合同,以暂时获取周转资金,但在有能力归还资金的情况下,却久拖不还的。(4)通过签订合同获取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定金或者保证金后,挥霍浪费,致使当事人的上述物款无法返还的。(5)未履行义务前将对方当事人的货物、货款、预付款、定金或者保证金加以使用处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6)在收到对方货物、定金或者保证金后,不按合同内容履行合同,如组织约定货源,提供约定服务等,而是用于炒股或者其它风险投资,无法偿还的。(7)合同签订后,无正当理由终止履行合同,不退还已收的定金、保证金、预付款的。(8)在通过合同取得对方当事人部分财物,在对方当事人未出现法定事由的情况下,故意不履行合同义务,又无正当理由不返还应当返还对方当事人财物的。(9)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被民事裁判确定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或赔偿对方损失后,或者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财产时,隐瞒转移财产或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10)为了应付对方当事人索取债务,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方法,又与他人签订合同筹措资金,以后次骗签合同所获得的货物、货款、豫付款、定金或者保证金归还前次欠款的,致使后次合同无法偿还的。

2、要正确区分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的界限。区分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在合同纠纷中,有的是民事欺诈引起的,有的合同当事人并没有实施欺诈行为,只是由于在标的物的质量、品种、包装、交接货时间、地点、运费、支出等方面与对方当事人存在争议或者发生不可抗力等事由而引起的经济纠纷。正确区分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的界限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

2、通过提高法律的确定性和及时性,加大法律制裁的威慑力。在刑法严厉性既定的情况下,刑法的确定性和及时性对于刑法的威慑力至关重要。就合同诈骗而言,发现犯罪和确定犯罪分子并不难,难点在于犯罪分子大多潜逃而使刑法难以实施,而当刑法最终确定实施的时候,法罪分子通常已将赃款藏匿或挥霍,致使受害人的损失无法弥补。正因为如此,刑法的确定性和及时性对于合同诈骗罪的惩治和预防而言,意义尤为重大。

提高法律的确定性和及时性的关键在于提高司法队伍的素质,提高工作效率,严格执法。否则,受害人将由于追究犯罪旷日持久,费用高昂,而丧失对公力救济的信赖,不愿配合,而使追究打击犯罪更加难。因此,公安、检察机关不断提高侦查破案的效率,提高调查取证能力,审判机关及时作出判决,各地司法部门应克服地方保护主义,配合协作,解决执行难的问题,使犯罪尽可能地受到法律的制裁。

3、加大改革力度,为合法经营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较长一段时间以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腐败和吃拿卡要及工作效率低,官僚主义作风等问题,不但给合法经营者得不到应有的保护,而且使其他负担加重,合法经营的预期收益大大下降,从而激发了一些人铤而走险,进行经济犯罪活动。这是经济犯罪较为深刻的社会根源之一,是靠刑法无法克服的社会问题,必须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在当前政府机构改革中,要进一步转换政府职能,规范约束政府管理行为,加强廉正建设。另外,由于公权力的介入形成的企业之间的不公平竞争及行政垄断等,都不利于企业的合法经营。总之,要通过改善投资环境,使合法经营者有利可图。

4、提高商业道德,重建市场信用。预防犯罪的历史和现实一再表明,优良道德对于预防犯罪的作用是必不可少的。合同诈骗不仅是信用危机,也是道德危机。中华民族是一个具有良好道德的优秀民族,然而在经济转机、社会转型的大变革时期,各种思想观念、道德规范正在激烈地斗争和较量。我们既不能不切实际地鼓吹小农经济条件下“耻于言利”的道德标准,也不能提倡“人不为己天诛地灭”的极端个人主义、拜金主义的思想。

新型的社会主义商业道德,其基本目标是促使市场主体追求自身利益,其核心是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寻求义与利的平衡,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的协调,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协调,符合全社会每个人利益的诚实信用原则,其确立和深入人心既需要法制的保护,也需要长期的市场碰撞、摩檫、冲突、选择和积淀。坚持不懈地进行法制教育,进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进行精神文明教育,确保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正确引导社会文化变革,实现社会价值的重整,对于预防合同诈骗犯罪具有深远的意义。

5、增强国际司法合作与交流,惩治和预防跨国合同诈骗犯罪。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发展,对外贸易、海外投资等国际经济活动日益增加,跨国合同诈骗也引起了人们的重视。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与合作,是有效防止和控制跨国犯罪的重要措施和手段。通过加强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以缔结双边、多边条约的形式确立或引渡或审判的原则,十分重要。积极开展跨国犯罪的研究,努力探索未来新形势下控制和打击跨国合同诈骗犯罪的有效对策,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大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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