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告刘谦公司合同欺诈被驳回

  2020-07-07   |   79人看过

随着2009年春节晚会上刘-谦的表演,全国掀起了魔术热潮,很多商家竞相开展与魔术相关的业务。湖北的曹先生就慕名来到北京,与法定代表人为刘-谦的魔法星空国际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签订经销商合同书,购买了魔术道具。但他怎么也没想到,此刘-谦并不是那个声名远播的台湾魔术师刘-谦,曹先生便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返还货款并赔偿损失。近日,丰台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曹先生的诉讼请求。

原告此刘-谦非彼“刘-谦”

诉求确认合同无效

曹先生诉称,他通过网络得知,被告公司系目前知名度非常高的刘-谦先生开的魔术公司,于是在2009年6月3日来到北京,与被告公司签订了经销商合同书,合同期限至2010年6月2日止,当时支付货款21800元。他拿到产品后,却发现被告公司所提供的产品标示的建议零售价比进货价低很多,根本卖不出去,公司虽为其调换了产品,但他并不遂心。后经多方打听,他得知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只是和魔术大师刘-谦同名,并不是那个著名的魔术师刘-谦本人。曹先生认为,被告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向其提供的产品也存在欺骗性质,丧失商业信誉,因此起诉要求法院认定双方之间的合同无效,并要求判令被告返还其首付货款21800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2000元。

被告公司正规合法注册双方自愿签订合同

魔法星空国际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辩称:该公司是合法注册的正规公司,“刘-谦魔术”以及相关图形都是该公司申请受理注册的商标和标识;合同是在双方平等自愿、充分了解沟通的情况下签订的;企业是可以对自己生产的产品自主进行定价销售的;该公司从来没有对外宣传和承诺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谦就是台湾的魔术师刘-谦。所以,其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被告欺诈没有证据四人诉求全被驳回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认定被告公司存在欺诈,原、被告所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属有效协议;且根据法律规定,一方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故原告以欺诈为由要求确认合同无效亦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作出了上述判决。

据悉,四川的徐先生、江苏的李先生及河北的李先生三人,也与曹先生有着相同的遭遇,而他们起诉魔法星空国际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要求确认合同无效、返还货款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也因相同原因被丰台法院一审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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