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的催告权怎么行使

  2020-07-07   |   127人看过

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的催告权怎么行使

所谓催告权,是指合同的相对人催促被代理人在一定期限内明确答复是否承认无权代理合同。催告权的行使一般具有以下要件:

(l)要求被代理人在一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期限为1个月。

(2)催告应当以明示的方式作出。

(3)催告的意思必须是向被代理人作出。

效力待定合同中的追认权

效力待定合同的追认,是指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行为事后予以承认的一种单方意思表示。被代理人的追认应当以明示的意思表示向相对人作出,如果仅向无代理权人作出意思表示,也必须使相对人知道后才能产生法律效果。一旦被代理人作出追认,因无权代理所订立的合同就从成立时起产生法律效力。追认权是被代理人的一项权利,被代理人既有权作出追认,也可以拒绝追认,如果被代理人明确地表示拒绝追认,那么因无权代理而签订的合同就不能对被代理人产生法律效力,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就应该由行为人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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