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执行刑事拘留的一般流程

  2021-07-08   |   125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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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机关在执行拘留时,应持有效的拘留证,并应向被拘留人出示

根据法律规定,拘留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应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签发的拘留证,向被拘留人出示,并宣布对其实行拘留。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或盖章。被拘留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应加以注明。拘留时不出示拘留证,或先行拘留再补办拘留证,都是违法的。

2、 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应当在24小时内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83条的规定,决定拘留的机关在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者外,应在24小时内制作拘留通知书,写明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并送达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3、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被拘留的,签发释放通知书,看守所凭释放通知书发给被拘留人释放证明书,将其立即释放。若被拘留人被批准逮捕,则应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审判。若后被无罪释放,被拘留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4、刑事拘留时间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7天,除非经批准逮捕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审查后,根据案件情况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需要逮捕的,必须应在拘留期限内,依法办理提请批准逮捕手续;

(2)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不需要逮捕的,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后,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3)拘留期限内未能查清主要犯罪事实的,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后,继续侦查;

(4)撤销或裁定不予起诉的案件,释放被拘留人,发给释放证明。


涉及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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