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时效应从何时起算?

  2021-07-03   |   160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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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中,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遭受的人身损害往往呈现持续性特征,即受害人的人身损害一般需要经过较长的时间或经过多次治疗才能康复,同时只有在经过治疗、休息、护理以及是否构成伤残等情况确定后才能最终确定受害人遭受的损失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从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三年内,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保护其财产权利的请求,如果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而无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如住院治疗、伤残评定、诉讼等),受害人即丧失获得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

1、对于受害人身体受到伤害比较严重,需要住院治疗,甚至需要后续治疗的,诉讼时效应自治疗终结之日或损失确定之日起算。没有构成残疾的以治疗终结之日开始计算;构成残疾的,以伤残评定之日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2、经过交警部门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制作调解终结书并送达当事人,诉讼时效自当事人收到调解终结书之日起算;调解未达成协议,公安机关未制作调解终结书的,诉讼时效自调解失败之日起算;调解达成协议,但当事人不履行的,自调解书中写明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3、受害人死亡的,自受送达事故认定书之日起算。

4、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5、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自实际发生后起算。

6、侵权人、赔偿义务人不明的案件,以明确侵权人以及赔偿义务人之日起算。


涉及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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