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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互殴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综合以下因素正确判断是否存在家庭暴
1、双方的体能和身高等身体状况;
2、双方互殴的原因, 如:一方先动手,另一方自卫;或一方先动手,另一方随手抄起身边的物品反击;
3、双方对事件经过的陈述;
4、伤害情形和严重程度对比,如:一方掐住相对方的脖子,相对方挣扎中
抓伤对方的皮肤;
5、双方或一方之前曾有过施暴行为等。
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收集以下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
1、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持有的证据;
2、由于加害人对家庭财产的控制,受害人不能收集到的与家庭财产数量以及加害人隐匿、转移家庭财产行为有关的证据;
3、愿意作证但拒绝出庭的证人的证言。
经审查确需由人民法院取证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取证,也可以应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申请签发调查令,由其代理人到相关部门取证。
非语言信息对案件事实判断的重要性
人的思想控制其外在行为,人的行为反映其思想。心理学研究发现,在人际沟通中,人的非语言动作所传达的信息超过65%,而语言所传达的信息低于35%。很多时候,非语言动作所传达的信息的准确性要远远超过语言所传达的信息的准确性。因此,在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中,法官应当十分注意观察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的言行举止,特别是双方的语音、语调、眼神、表情、肢体语言等,以便对事实做出正确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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