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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申请由受害人经常居住地、加害人经常居住地或家庭暴力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法院受理。
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紧急情况下,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应当记录在案,并由申请人以签名、摁指印等方式确认。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申请,可以在离婚诉讼提起之前、诉讼过程中或者诉讼终结后的6个月内提出。
诉前提出申请的,当事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签发人身保护裁定之后15日之内提出离婚诉讼。逾期没有提出离婚诉讼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自动失效。
人身安全保护申请的条件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是受害人;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姓名、通讯住址、或单位;
3、有具体的请求和事实、理由;
4、有一定证据表明曾遭受家庭暴力或正面临家庭暴力威胁。
受害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申请的, 由受害人近亲属或其他相关组织代为申请。相关组织和国家机关包括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村)委会、庇护所、妇联组织、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等。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证据,可以是伤照、报警证明、证人证言、社会机构的相关记录或证明、加害人保证书、加害人带有威胁内容的手机短信等。
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申请的审查
人民法院收到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申请后,会迅速对申请的形式要件及是否存在家庭暴力危险的证据进行审查。在审查是否存在家庭暴力危险的证据时,会根据家庭暴力案件自身的特点和规律,本着灵活、便捷的原则适当简化。对于是否存在家庭暴力危险,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均可以提交证明自己主张的证据,必要时人民法院也会依职权调取证据予以核实或者举行听证。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会在48小时内做出是否批准的裁定。
人民法院经审查或听证确信存在家庭暴力危险,如果不采取人身安全保护措施将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会做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涉及法律法规
《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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