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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婚前性功能障碍的问题,主要也要看具体疾病,是否可以根治,一般可以根治的话,是没影响的;不能根治的话,也要看情况。
如果婚前隐瞒性功能障碍的,另一方能否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中“隐瞒疾病的可撤销婚姻”的规定,要求撤销婚姻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隐瞒疾病的可撤销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一般来说,性功能障碍的问题是否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民法典》和相关司法解释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结合《传染病防治法》和《母婴保健法》等相关法规可知,未将性功能障碍列入其中。
《母婴保健法》
第八条 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
(一)严重遗传性疾病;
(二)指定传染病;
(三)有关精神病。
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第三十八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产前诊断,是指对胎儿进行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诊断。
各地也有因为该病起诉婚姻无效但被驳回的案例。不过,曾有司法解释认为:“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可以作为感情破裂的参考标准。具体也要根据双方实际情况,看当地法官的判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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