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债权人请求股东认缴出资加速到期应具备的条件

  2021-06-25   |   323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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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责任条件: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主要的判断标准应当根据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第2条的规定来认定,根据该条规定,以下三种情形同时存在的,才可认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1)债权债务关系已发成立;

(2)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

(3)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除了以上三种情况之外,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第4条还规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公司缺乏清偿债务能力:

(1)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

(2)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

(3)经法院强制执行,无力清偿债务;

(4)长期亏损且经营困难,无力清偿债务;

(5)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责任条件,通俗理解来说,就是指只有在公司确实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公司债权人才能请求未缴纳出资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履行出资义务。责任条件中其实隐含了一个程序要求,就是公司债权人只能通过诉讼途径且只有案件已经进入法院强制执行程序后,在已穷尽查询公司财产线索后,才能要求股东认缴出资加速到期。

2、责任范围:以股东未实缴的出资金额为限

对于出资期限尚未到期的股东,其并未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要求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时,股东除了应缴纳剩余出资额以外,不应承担逾期出资等其他责任。《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规定,股东对于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责任的范围是“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的出资额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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