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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对于公司offer的性质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实务和司法判例倾向于将公司offer定性为要约,公司offer一旦送达被邀请人,即产生法律效力,公司应当与被邀请人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公司便违反了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遇到已发offer,反悔的企业,会有什么补偿呢?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作为当事人一方,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若存在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其赔偿也就是针对人选在被撤销offer后所面临的损失责任。
1、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继续执行offer邀约,也就是不撤销offer。
要求继续履行的,虽然暂时工作没丢,但这种情况作为员工是弱势群体,进入公司后,也很容易被针对或是怎样,自己工作得又累,也会不愉快;或者被用人单位以试用期经试用不合格等情形被辞退。总之,不管怎样,后面都存在这很大的隐患。
2、要求企业赔偿因收到offer要约后而辞职,企业撤销所造成自己失业所带来的经济损失。
要求赔偿的,会要求员工提供证明,依据自己的原工资收入,辞职后预估的一些求职情形进行补偿上的核定,这种情形相对来说有利于求职人员,毕竟这样的公司再去任职也已经不合适了,不如拿些赔偿继续找下一家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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