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不适用刑拘直诉机制?

  2021-06-07   |   168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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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不适用刑拘直诉机制办理: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

(三)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和解协议,可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

(四)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涉外犯罪以及涉黑涉恶犯罪或者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五)共同犯罪中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刑拘直诉机制有异议的;

(六)其他不宜适用刑拘直诉机制办理的。

适用刑拘直诉机制办理案件的过程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发现存在不适用的情形或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适用,并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以及之前环节的办案机关: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反悔不再认罪认罚的;

(二)事实、证据发生变化,可能影响案件定罪量刑的;

(三)可能遗漏其他罪行、情节或者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检举揭发线索需要核实或者有其他需要继续侦查情形的;

(四)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六)刑事拘留期限内无法完成侦查、起诉、审判工作的;

(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认为依法应当变更强制措施的;

(八)其他不宜适用刑拘直诉机制办理的。

刑拘直诉机制终止适用后,需由公安机关对案件继续侦查或者补充侦查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刑事拘留期限内对犯罪嫌疑人提请批准逮捕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终止适用刑拘直诉机制,案件不需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逮捕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涉及法律法规


《关于适用刑拘直诉机制办理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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