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和刑法的关系

  2021-06-02   |   601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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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与《刑法》,二者都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是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之间以及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应当负何种刑事责任,给予犯罪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规范,是打击犯罪的工具。《刑法》是通过义务性规范直接形成秩序,以刑罚作为威胁,禁止人们为一定行为。

《民法典》与《刑法》具有共通性。无论是《民法典》还是《刑法》,都是法律体系的一部分,都分享着一般法的基本特点,共同享有某些基本概念和范畴。

《民法典》与《刑法》也存在内在逻辑的区别。民事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犯罪行为不是一般违法行为,而是违反《刑法》的行为,即犯罪具有刑事违法性—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其刑事违法性的基础,刑事违法性是社会危害性在《刑法》上的表现—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必须达到严重程度,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据此逻辑,《刑法》规范的对象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民法典》规范的对象是虽有社会危害性却未达到严重程度的行为。即《刑法》针对危害社会的行为,《民法典》针对个体之间的损害行为。“危害”与“损害”有着不同的性质。这是由公法与私法的区分决定的。

《民法典》与《刑法》尽管分别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具有各自独立的品格,存在明显的分界,但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两大基础性规范,在调整范围上的重合性,使得两者之间在侵权类纠纷、合同类纠纷、婚姻家庭类纠纷、金融类纠纷等各类案件中存在着刑民交叉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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