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时效

  2021-04-30   |   286人看过

听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相关内容知识,希望可以为您提供帮助。



    小伙伴们应该都已经知道了,发生劳动争议要先申请劳动仲裁。但是光知道申请劳动仲裁还不够,还要知道时效问题,才能合理维权。

(1)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2)上述(1)中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3)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4)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区分“普通时效”与“特殊时效”

劳动争议仲裁有“普通时效”与“特殊时效”之分,其他劳动争议适用普通时效,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的劳动争议适用特殊时效。所谓“普通劳动仲裁时效,是指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一年时间,而特殊劳动仲裁时效即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或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算一年时间。”

另外,对公司的处罚赔偿不适用仲裁“特殊时效”。


涉及法律法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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